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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寿保险公司就像出售商品的百货公司一样,设计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保险商品,并常常赋予温馨的名字,供保户选择购买。不过,从根本上看,这些商品不外乎人身保险的基本种类及其组合而已。通常,我们可以把人身保险作如下基本分类:
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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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特点:
1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定额给付性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则具有补偿性质。
2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商确定。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小确定的。
3 .人身保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这主要是为了降低费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大多为
1 年,不可能是长期的。
4 .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计算人身保险费率基础之一的人的生存或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为依据,它符合大多数法则的要求,因而呈现出相对的稳斯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5 .人身保险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但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普通财产保险则禁止超额保险。
6 .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半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人最终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只要发生合同订明的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或虽有损失但已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因此,对投保人来说,它是一种储蓄与投资手段。人身保险基金实际上属于被保险人所共有,保险人只是起着金融机构的作用。被保险人每期交少量固定保险费,若干年后保险期满,加上利息,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保险金给付,等于零存整取的定期储蓄。而普通财产保险则为单纯的营业性,限于补偿损失,目的是保障财产的安全。事实上财产保险不是每年都会发生赔偿事故,由于期限短,大部分保单因期满而失效,既不赔偿,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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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分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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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部分。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又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又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前者保险期限是某一特定的期间,后者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的一生。
生死"两全"保险的两全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人均付有理赔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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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继续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如在此期间保险人死亡,则所交保险费不退,充作所有生存期满日为止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有终身年金保险和定期年金保险两类。
生存保险保的是生存,您买了生存保险,可得好好活着,在保险期满时,您还健在,保险公司才给您钱。要是您不在了,在这期间您"过去"了,那就不好意思了-您的保费白交了。
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如为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使子女在读大学时有一笔教育基金。
生存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于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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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根据保险的期限,它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定期死亡保险在习惯上被称为定期寿险,它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 5 年、 10 年、 20 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
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时间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只有保障功能,而没有储蓄功能。所以,一般是低保费高保障。
终身死亡保险亦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即保险人要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或者说,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保险公司总是要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终身寿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保单所有者既可以中途退保领取保金,当急需用钱时,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向保险公司借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保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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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也将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全数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也不再续交。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欢迎的一个品种,可以作为储蓄的一种手段,也可为养老提供一种保障,还可以用于为特殊的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现在国内广泛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都是在标准生死两全保单基础上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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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
( 一般为两年 ) 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目前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错误的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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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的比较科学合理和全面系统的定义应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或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
"
因此,健康保险( health insurance )包括医疗保险 (medical insurance) 、失能保险
(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和护理保险 (long-term care) 。其中,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判断一个保险产品是不是健康保险,主要是看它的保险责任,看设计者的目的,看投保人购买的目的,是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健康。
健康保险的责任不仅包括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损失方面的经济补偿,而且还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残而不能工作引起的收入损失的经济补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时所需要的护理经济补偿。
健康保险关注的不仅是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后的事后的经济补偿,而且更加关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失前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以及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的健康管理,因此,不论是现在的医疗保险,还是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都应该加上对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前的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以及对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的健康管理,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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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特点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一样,属于短期性保险,两者在保险期限、保险事故、保险费的计算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特点。有些国家把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第三领域保险三类,其中第三领域保险就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见,这两种保险和人寿保险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保险责任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强调事故的外来性,而健康保险则把身体内部疾病引起的治疗作为保险事故;两者的区别,在意外伤害上表现得很明显,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健康保险将给付医疗保险金,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待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时,才给付伤残保险金;由疾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是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2) 给付的性质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大都是定额给付,具有给付性,即经济帮助的性质。健康保险的给付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性,其形式有三种:
定额给付 ---类似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实际补偿 ---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虽然有最高额的限制;
预付服务 ---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由于保险金给付的补偿性,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存在着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出现医疗给付保险金高于实际医疗费用的情况,这是不允许的。而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以在给付了保险金后,要求被保险人把向第二者追偿的权利转交给保险人,也可以在第三者赔偿后,补足赔偿金和保险金的差额。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不存在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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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分类
商业健康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收入减少、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目前的商业健康保险大都涵盖在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内。
健康险分三类
1、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2、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医疗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
3 、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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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
所谓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
重大疾病保险与一般寿险的区别
1、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事件是指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这类疾病一般是对人体损伤比较严重、费用较高的疾病,可能有多种。同时,为了控制风险,明确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对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义,因此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可能有一定的差别。而一般寿险的保险事件仅仅是身故,比较单一,所以重大疾病保险相对复杂。
2、重大疾病保险是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为保险费计算的基础,而一般寿险以死亡率为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相对死亡率来说,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具有波动性大、不稳定的特点,并且重大疾病类保险产生的时间短,经验数据远没有死亡率的统计数据那么丰富,因此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的风险相对要大一些。
重大疾病保险常见问题:
问:什么样的病算重大疾病?
答 :重大疾病应该具备三个的特点:1、威胁生命的病情;2、有机会存活;3、花费大。符合上述条件的病非常多,但保险公司一般只选择发病率较高的
20-30个大病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的病种,客户在选择时一定要看清楚。
问:原位癌是癌吗?为什么要除外?恶性黑色素瘤是不是皮肤癌?它在皮肤癌中占比例是不是很高?
答 :有些保险条款将原位癌、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不归属于恶性肿瘤,因而不赔,很多客户觉得不合理,其实保险公司本来就不可能管一切大病。原位癌不保主要是因为它不具有转移性。它一般发生在皮肤、宫颈、胃肠道等部位,特点是局限在黏膜上皮,没有穿透基底膜,一般不会发生转移,能稳定10年左右。黑色素瘤一般不纳入皮肤癌,因为皮肤癌比较有局限性。而黑色素瘤恶性程度高,容易转移,对放、化疗都不敏感。一般不将其列入皮肤癌,因为它不只发生在皮肤上,而且会发生在视网膜、结肠、脊髓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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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在经济发达国家是最普及的险种之一,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购买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
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医疗制度改革催发了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要。我国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使个人背上沉重的负担,而商业医疗保险能减轻个人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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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o 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
o 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
o 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四项:
其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其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其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其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一个具体的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可以同时提供全部四项保障,也可只承保其中一、二项。这需要人们在投保时仔细了解。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 "意外事故"要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使乘客遭受伤害;行人被大风吹下来的广告牌砸伤;水性很好的人在江河中游泳不幸溺水。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例如,被保险人因高血压病发作导致脑溢血,在路上突然昏倒。
(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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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
(1)保险期限较短。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但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人身伤害保险中都规定,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精神病、癫痛病患者,不能投保。
(3)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残废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5)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估价,所以保险金额不是由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除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可以是对损失的补偿以外,其他保险金的给付都是定额给付。
(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两个主体,需要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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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通常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从支付首期年金开始,只要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即按月或季、半年、年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满或被保险人死亡时止。一旦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年金即停止支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保险人通常将保单项下的保费累积额支付给受益人。还有一种不确定年金,年金支付期间完全是事先确定的,其计算基础只有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没有考虑生存率。此年金保险在合同约定期间,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都将支付年金。
与死亡保险不同,参加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身体健康、预期寿命长的人,因此无论团体投保还是个人投保,一般不需要进行体检,凡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的居民,均可作为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
年金保险在保障寿命较长者有稳定经济收入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这是因为在领取年金前已死亡者所交纳的保险费贴补了寿命较高者的年金给付。由于年金保险较好地解决了社会生活中高龄者生活安定的问题,世界各国对年金保险都十分重视。目前全世界已有
100 多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老年、残废及遗属保险制度,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年金给付方式,只是具体的名称和开办方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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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分类
年金保险的分类:
(1)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
单人年金是只向一个人支付年金,向二人或更多的人支付年金则称为联合年金。联合年金的两种重要形式是联合生存年金、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2)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
年金保险可以用一次缴清保险费(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也可以用分期缴费方式购买。个人可以动用储蓄使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年金保险。分期缴费方式可以是定期缴费,如在一个规定时间内按年缴费,也可以是灵活的缴费。
(3)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
按照这种方式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从购买日期后的一个给付间隔期(月、季、半年或年)后开始给付第一次年金,它必须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个人年金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缴清全部年金保险保险费之后才会给付年金
.延明年金是在隔了一定时期后开始给付年金,这个一定时期必须比一个给付间隔期长。
(4)按有偿还特征分类
按照这种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纯粹终身年金就是典型年金保险,只要年金受领者生存,继续给付年金。偿还式年金是保证给付一定次数或金额的年金,在年金受领者死亡后要继续向其受益人给付剩余年金。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保证分期给付次数的终身年金。②分期偿还年金。③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
(5)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
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前者年金给付金额是固定的,后者年金给付金额是按照投资收益调整的,以保持年金的实际购买力,对付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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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保险
投资型保险是国内保险市场近年来出现的新险种,它兼具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双重功能。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投资型险种有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型寿险、万能寿险及投资型家庭财产险等。
这类险种在投资回报上,主要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或经营业绩有关,保险公司资金运作得好,经营效率高,投保人就能获得较好的收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利益均享,风险共担。
至于投资型保险的收益,还是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进行分析。分红型保险、万能寿险等一些投资型保险有最低保证收益,投资连结保险没有固定利率,投保人的未来收益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
总体上说,投资型保险是一种长期险种,它不像股票、基金一样可以高抛低吸、频繁进出,所以它的收益也应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来考察。拿投资连结保险来说,保监会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要对投资账户过去
10 年(不足 10 年按实际年限)的业绩进行说明。因此,投资型保险收益在短时期内有波动是正常的,到底赚不赚钱,应该看一个较长时间段的平均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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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保险。也称单位连结( unit-linked),证券连结(equity-linked),变额寿险(variable
life)。
是指一份保单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在任何时刻的价值是根据其投资基金在当时的投资表现来决定的。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融保险与投资功能于一身的新险种。 20 世纪 70 年代,英国最早出现投连保险并词在国际上流行。在英国,投资连结类产品自
1987 年至 1997 年间,占寿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由 39% 提高到 50% 。 1998 年,的投资连结保险占寿险市场份额的
32% 。这类保险已经成为欧家人寿保险的主流险种之一。目前,在亚洲地区,新加坡、香港都已经推出投资连结保险,广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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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1)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2) 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3) 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分红保险常见问题:
1 、红利将如何分配给客户?
答: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大部分分配给客户。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份对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分配金额。同时,保险公司还会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说明该类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状况、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当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该客户应得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充分做到对客户透明。
2 、客户享有分红后,其保单中除分红外的其它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客户保单中除分红外的其它利益,不会因分红而受到任何影响。
分红保险产品除分配红利给客户外,像传统寿险产品一样,它还提供基本的寿险保障,如身故保障、满期给付等,其内容和金额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
3 、客户对红利可以采取哪些处置方式?
答:红利分现金红利和增值红利。对现金红利的处置方式有:现金领取、存入保险公司并按一定的利率滚动计息、抵缴保险费等。增值红利则用于增加保险金额。
4 、客户每年领到的红利是否相同?
答:不一定相同。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每年的保险事故发生的程度、投资的收益、费用发生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只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完成会计结算之后方能得出具体数字,因此每年派发的红利是不可预见和不能保证的,它会随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绩效而波动。客户未来获得红利的多少,将反映出该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能力的强弱,因此客户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时,尤其需要慎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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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的概念最早由国外传入,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除了支付某一个最低金额的第一期保险费以后,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任何金额的保险费,并且任意提高或降低死亡给付金额,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就可以了。而且,万能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保证了最低的收益率。
万能寿险之所以被称为 " 万能 " ,在于客户在投保以后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确定保障与投资的最佳比例,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万能险是风险与保障并存,介于分红险与投连险间的一种投资型寿险。所缴保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一部分用于投资账户。保障和投资额度的设置主动权在投保人,可根据不同需求进行调节;账户资金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投资利益上不封顶、下设最低保障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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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 cash value ),也就是保单在指定时刻所具有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客户如果在这一时刻选择退保,他所能取回的钱。
对于传统的人寿保险来说,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固定的,购买该类保险时,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份现金价值表,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
传统寿险的现金价值是如何计算的呢?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 : 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 ; 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退保所得少于已缴保费?
不少有过退保经历的人往往会发现,保险公司退还给自己的 " 现金价值 " 总是比自己所缴的保费少一些,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般人退保总是在保单生效后的不长的时间内,而在这段时间内,对于年缴保费的投保人来说,他所缴纳的保费还很少,但保险公司为了承担他的保险责任已经支出了不少管理费用,所以通常会出现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相当低的情况。如果是保费趸缴型的,投保人的中途退保更是给保险公司的未来给付造成困难,由此而产生的损失需由客户承担,所以在保单生效后的前几年退保损失会比较大。
反之,如果是在保单生效较长时间后退保,年缴的保费已经累计了不少,而趸缴的保费保险公司也 " 利用 "
了不少时间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所以投保人这时退保能拿回的钱也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会高很多,甚至超出已缴保费总额。
保障成分越高,现金价值越低
除了退保时间的因素,保险本身的性质对于现金价值的高低也会有很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储蓄性质较强的分红型保险来说,保障意味更浓的保障型保险现金价值更低。因为保障型保险,保险公司在每一年为承担保障责任所花费的成本更多,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实际上在当年就用去很大一部分。而像纯保障型的定期寿险之类的险种,基本上就没有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衍生四大功能
虽然退保不仅不能让投保人继续享受保障,而且在金钱上往往有所损失,但退保的事还是常有发生,究其大部分原因是投保人无法继续支付保费。其实,在了解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后,你还应充分了解在这一基础上衍生而来的三大功能
: 自动垫付、减额缴清和展期定期,一旦发生无力承担保费的状况,就可以稍加应对。
自动垫付就是当保费支付中断时,保险公司会自动根据保单原有的约定,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的结果是虽然保障额度不会减少,但保单的现金价值会减少,除非投保人把自动垫付的保费补足,该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会回升到原有水平。
而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将当时保单已生成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用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申请同类保险的
" 减额缴清 " 。顾名思义,如此一来保障的额度将会减少,而之后所需的所有保费也已一次性缴清,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都不做变更。当然,减额后的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也将同时减少。
展期定期保险,即申请在不改变原有死亡保险金额的情况下,用保单已经生成的现金价值缴纳保险费,使保单持续到相应时间。
不管哪种方式,其实都比草率退保强一点,因为这两种方式好歹还能让你之前买的保险还能继续给你提供或多或少的保障。
同样因为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在需要紧急用钱时,还可以想到用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来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但如此质押贷款是有条件的。不少长期的人身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两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年的,投保人才可凭保险单申请质押贷款。另外,贷款的金额不能超过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
90%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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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表
现金价值表上的数字表明,当投保人不想继续这份合同时,公司应支付的退保金。
一般来说,在保额一定的情况下,年轻时风险小,需要的保费少,年老时风险大,需要的保费高,但实际上,保险公司会采用一个均衡固定的保费。这样,在年轻时交的保费比应该支付的保费要高,表面上看,保险公司多收了保费,但实际上,保险公司是将年轻时多交的保费单独提存起来,并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积存生息,用于弥补年老时保费的不足。现金价值表就是按照这种方法积存生息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保单生效两年后才具有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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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红利
人寿保险的保单红利,是将保户缴交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努力运用经营,产生下列三种盈余 :
1. 死差益: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之利益。
2. 利差益:资金运用之实际收益比预定收益多时所产生之利益。
3. 费差益:实际所用之营业费用比预定营业费用少时所产生之利益。
上述所有之盈余,再依保单种类、保险经过期间、保险金额等计算返还回保户的金额称为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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