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深圳平安人寿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授权保险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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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须知
投保人在保险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投保人保险投保后须知
投保人在保险投保后有哪些义务 投保人拥有的十项权利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更正 关于保险退保的权威问答
如何降低保险退保损失  

投保人在保险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 , 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 , 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 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 , 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 , 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 , 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 , 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 , 就盲目投保 , 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 , 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 , 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 , 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 , 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 , 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 , 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 , 保险公司公布技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 , 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 , 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 , 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 ,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 " 如实告知 " 义务 , 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 , 则根据《保险法》第 17 条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第四 , 技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 , 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 , 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 , 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 , 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 , 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 " 犹豫期 " 的规定。 " 犹豫期 " 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 10 日内的一段时间 , 在犹豫期之内 , 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 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 10 元的成本费以外 , 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 , 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 ) 。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 , 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 , 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 , 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 , 如发现不妥之处 , 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 ,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 , 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 , 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 " 临时收据 ", 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 , 保险公司才会将 " 正式收据 " 给投保人。因此 , 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 , 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 , 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 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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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投保后须知



1. 按时交费及交费的宽限期
人寿险中,首期保险费交付后,续期保费的缴纳有60日的宽限期(《保险法》出台前的保单可能有规定30日宽限期的),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会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有关宽限期间的规定,可使投保人不因一时疏忽或手头不方便,未能如期交付续期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停效。最好不要赶在宽限期的最后几天交费,以免到时措手不及,以致造成保单停效。
2. 保单停效与复效
投保人於宽限期间内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险费)者,保险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停止效力」,通称停效。
保险公司停效日起,不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停效后,投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 ( 称停效期间 ) ,申请恢复效力,通称复效; 若不办理复效,停效期间(2年)届满,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投保人申请复效,须经保险公司的同意,于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自次日上午零时起,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3. 降低保险金额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缴付保费有困难,可先考虑以下列方法减轻保费负担,以维护合同继续有效及保险权益。
(1)变更交费方法:例如年缴改半年缴。
(2)减少保险金额,降低保费负担。
(3)保险合同经过一年以上者, 洽请保险公司办理:
   1)自动垫缴保险费。
   2)变更为缴清保险。
  3)变更为展期保险。
4. 合同解除(退保)
长期人寿保险中途解约非常可惜,会有下列各项损失及影响 :
已缴保险费不能全部退还,解约年期愈早,所能领回解约金对已缴纳保险费的比例也愈低。
以后若再投保:
( 1 )因年龄增长,保险费随之提高。
( 2 )有关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二年以上自杀仍可给付等,已享有的保险权益必须重新计算。
解约后,丧失保险的保障,将使个人或家庭经济生活,处于不安定状态。万一身体情况有变化,不能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定,将失去再投保的机会。
中途解约,弊多利少,请三思而後行
5. 保单遗失补发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保险单不慎遗失或毁损时,投保人可填写保险单补发申请书,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发,但须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更正
保险合同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的合同,具有种种法律上的关系。保险合同内容或有关事项,如有不符、错误或更动,要保人应办理变更或更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事项主要如下:
o 交费地址变更
o 投保人变更
o 受益人变更
o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o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o 交费方法变更
o 交费期限变更
o 收费方式变更
o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o 减少保险金额
o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o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o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
〈保险合同变更与更正(详细版)〉
7. 生存保险金领取
生存金的领取方式: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生存金的领取方式主要有银行自动转帐领取、到保险公司领取和委托他人到保险公司领取等三种方式,其中银行自动转帐领取随着保险公司给付高峰期的到来将逐渐成为主要方式,采用转帐领取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1)认真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生存保险金自动转帐给付授权书》,避免因不了解授权书内容而在以后发生纠纷;
(2)地址发生变化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存折遗失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变更授权帐号。
生存金的领取资格人:生存给付的领取资格人为保单的生存受益人,但若生存受益人未成年,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
生存金领取应备文件:到保险公司领取生存金或办理转帐给付授权手续时,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生存证明(如户口本);
(3)生存受益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4)最后一次交费凭证。
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需生存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8.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於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後及时(一般在十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於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可以采取:
(1)书面通知
(2)电话告知
(3)请业务员协助等方式办理。
为使保险公司能迅速处理保险金的申领,通知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保险事故发生日期及保险事故发生状况和程度(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伤害的程度)。
9. 保险金的申请与时效
申领保险金是受益人的权利,各种保险金的申领时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公司於收齐保险金申领应备文件后,应於十五日内给付保险金;
10. 受益人申领保险金的文件
受益人申领保险金应备文件,依据保障内容与给付项目不同而不同,请详阅保险单条款的约定。
11. 客户服务与投诉
各人寿保险公司为服务保户,除在各地区分支机构设有保户服务单位外,总公司内皆设有保户服务部门 ( 通称保户服务中心 ) ,做为总公司与保户直接连系的窗口。
各人寿保险公司保户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主要有:
(1)提供保险问题咨询服务。
(2)提供各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咨询服务。
(3)提供各种保险金申请书表及相关事项咨询服务。
(4)处理保户申诉案件,或转交保户申诉部门处理。(部份保险公司另专设保户申诉部门)
(5)其他保户意见处理。
保户若对保险从业人员、保险事务处理有意见或不满意,或认为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未能确保其权益等,可向各人寿保险公司保户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及申诉。
保户的意见及申诉案件,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出:电话、信函、传真、或亲赴服务中心办理。
各人寿保险公司保户服务中心或保户申诉部门皆为独立单位,不隶属于业务或展业部门,会以审慎客观的态度处理保户的意见及申诉案件,解决保户的问题,并维护保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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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保险投保后有哪些义务?

1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 , 可以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 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 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 , 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 合同效力中止 , 或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合同复效协议的 ,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根据《保险法》,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 、保险事故发生后, 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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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拥有的十项权利



1 、当业务员拜访你时,你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 、你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你决定投保时,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 、在填写保单时,你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 、当你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也可要求业务员带你到保险公司付款。

5 、投保一个月后,你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 、投保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而定。

7 、如因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居住地发生变迁,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迁移,以确保能享有持续有服务。

8 、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你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 、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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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更正


保险合同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的合同,具有种种法律上的关系。保险合同内容或有关事项,如有不符、错误或更动,要保人应办理变更或更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事项主要如下:
o 交费地址变更
o 投保人变更
o 受益人变更
o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o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o 交费方法变更
o 交费期限变更
o 收费方式变更
o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o 减少保险金额
o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o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o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

交费地址变更
收费地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往来与联系的地点。投保人要维护保险权益不致中断,于住所或收费地址有更动时,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若不做通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记载最后住所或收费地址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变更
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通常,变更有二种情形:
(1)投保人请求变更;
(2)继承关系变更。
受益人变更
受益人是指经被保险人指定,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通常在投保时指定。
受益人分为:
(1)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2)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3)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 含住院医疗及外科手术等 ) 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
以上除第(3)项外,投保人得於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但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始生效力。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出生日期或性别错误,会影响被保险人年龄计算与保险费率。投保人接到保险单时应立即核对,如有错误或不符,请办理错误更正。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由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改或其他资料变化,保单内容也需同时进行变更。
交费方法变更
分期交付的续期保险费,於各期续期保险费应缴日前,交费方法皆可申请变更。即月缴、季缴、半年缴及年缴均可相互变更。
但实务上,以配合年度内已经交付的月数办理,例如,月缴交付三次保险费可变更为季缴,交付六次可变更为半年缴等。 交费期限变更
交费期限变更
交费期限是指5年缴、10年缴和20年缴等,一些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交费期限缩短业务,即20年缴改为10缴、5年缴,10年缴改为5年缴等业务,变更时应补交两种交费期限的准备金差额。
收费方式变更
收费方式是指银行自动转帐交费、到保险公司柜台交费和保险公司派专人上门收费等保险公司收取续期保费的方式。其中银行自动转帐是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各保险公司都提倡由其他收费方式改为银行转帐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依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分类计算,现行职业类别有八类(含适用特别费率及拒保),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变更时,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1)若职业类别变更,则保险公司应重新核算保险费。例如,原是「内勤人员」更动为「外勤人员」时,其职业类别将由第一类更改为第二类 ; 反之,由第二类更改为第一类,保险费率会减少。
(2)若职业类别有更动,其危险性增加,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其保险金按原收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
(3)若职业类别有更动,依职业分类表属拒保范围内者,保险公司概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於接到通知後会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终止保险合同。
减少保险金额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於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年金保险於进入年金给付期间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1)减少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於保险公司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2)若保险合同已达有解约金者,该减少部分的解约金,应偿付要保人。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缴足保险费(通常一年以上)累积有保单价值准备金时,得以当时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金额,做为一次缴清的趸缴保险费:
(1)变更为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减少的保险,称为减额缴清保险。
(2)变更为原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或垫缴保险费本息後金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一定期限的保险,称为展期定期保险。
投保人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定期保险时,若有保单红利、保险单借款或欠缴、垫缴保险费的情形,保险公司会以当时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金额加上保单红利,扣除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单借款本息及垫缴保险费本息後,以净额办理。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投保人可于人寿保险合同(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中途申请增加各种附约,但附约随主合同有效而有效。
附约的类别有个人与家庭附约二种,保险种类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附约。一般而言,保障内容与项目相同的保险商品,附约的保险费率比主合同的保险费率便宜;若要增加个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请附加附约较有利。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
各种附约都可以随时办理终止或解约,但投保人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仅终止主合同,而保留附约。有关附约中途自动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主合同办理解约或变更为缴清保险。
(2)被保险人的年龄达保险公司最高承保年龄。
伤害保险附约及健康保险附约,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已申领任何一种保险金者,终止该附约时,保险公司不偿付未满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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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退保的权威问答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答《金融时报》记者问

近来,有些保户在不满 2 年内退保时,发现所交保费不能如数退还,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要负责人魏迎宁通过《金融时报》发表如下谈话。现摘录如下,以解答客户疑虑。
问 : 投保长期寿险,在不满 2年内退保,为什么不能退全部保险费?
答 :要解释这一问题,有必要弄清楚寿险饱保费的构成及退保金的计算问题。
个人长期寿险(以下简称寿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组成。纯保费用于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约定的死亡、伤残、满期生存、年金等的给付),附加费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开支。附加保费又分为管理和佣金两部分,管理费用于保险公司本身的各项费用开支。佣金用于对寿险营销员(其正式名称应为个人代理人)的开支。佣金又分为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直接佣金是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营销员的报酬,间接佣金用于对营销员的管理、培训等费用。
不同的险种,附加保费占总保费比例不同。即使同一险种,因交费年期不同等原因,附加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也有差别。一般来说,大多数险种的管理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不超过 10% ,佣金(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之和)不超过总保费的 5% 。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每一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是不同的,其变化规律一般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最大,在第 2-5 保单年度逐渐递减,在第 5 个保单年度之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水平。假设某险种交费期为 20 年,每年交纳保费 100 元,附加保费占 12% ,很可能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年保费 60% ,第 2 、 3 、 4 、 5 个保单年度分别占 25% 、 15% 、 10% ,以后各保单年度占 8%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
1 ,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用较多,如对被保险人体检、核保、出具保单,将保蛋输入电脑的费用,均只在第一保单年度发生,以后各种保单年度则不再发生。
2 ,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对营销员支付的直接佣金较高,这一方面是因为营销员为达成一件新合同付出的劳动和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较多,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以此鼓励营销员更多地达成新合同。在第 2-5 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向营销员支付的直接佣金逐年递减(支付佣金是为了让营销员继续为投保人、被保人提供售后服务)第 5 个保单年度之后,一般不再支付直接佣金,管理费用也已减少,所以附加保费可维持在较低的固定水平。
问 : 据我所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寿险后满 2年退保,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那么这些手续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 :从以上关于寿险保费的构成分析,应扣除的手续费包括: 1 ,保险公司以向营销员支付的直接佣金和发生的间接佣金。 2 ,保险公司的管理费。 3 ,从出具保单到退保这一期间内保险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
问: 如何才能避免退保发生争议呢?
答 :就投保人而言,在投保前,一定要认真考虑所投保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需要,自己有无能力长期负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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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保险退保损失?



保单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一般投保和缴费期比较长,因此投保人在最初设计购买保单的时候应该尽量考量好自己的经济实力,量力而为,能不退保就别退保。如果您实在万不得已,可以采取以下六大招数:

1 、变更缴费方式或更改险种;如将年缴变更为月缴、季缴、半年缴,将高费率险转变成低费率的高保障险;

2 、申请保单贷款,从保险公司取得周转资金暂付保费;

3 、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在不变更原保额前提下,可为保单累积价值准备金,采用一次付清方式购买定期寿险;

4 、降低保额,保障不变,降低现有寿险保额,改以低保费的产品替代;

5 、使用保费自动垫缴,保险公司可于保单价值准备金内,自动垫付应付的保费和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6 、采用减额付清方式,降低原保单的保险金额,以保单现金价值一次缴清新保单的保费。

以上方法,可将您的损失降为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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