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
温馨提示:
1、 本附加险只能附加于主险与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不是1比1的情况下。
2、 被保险人的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保险利益: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一、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A)" 重大疾病
",(B)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我们豁免保险单上所列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 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前述所称保险费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如果主险合同为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则保险费不包含追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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